我國冥婚習俗考據與台灣冥婚風俗~六愚隨寫
冥婚又名鬼婚、陰婚、冥配、殤婚、死婚、幽婚、配骨、冥契、陰盤婚、娶神主牌、娶柴頭、娶鬼妻等多種大同小異名詞。簡言之,就是死人結婚。
冥婚又可分為死人之間結婚,或是死人與活人結婚兩種。
冥婚是中國古遠墓祭風俗;此等葬禮與婚禮所混合的儀式,早見于《周禮•地官•媒氏》之「掌萬民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
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禁遷葬者,與嫁殤者。」依此而言,冥婚實乃官方所禁止。
我國冥婚習俗或更早於《周禮》之所載,惟此風始於何時,則已無法考據矣。近代學者江林則認為應始於殷商時期;《冥婚考述》:「殷商是冥婚的起源期,甲骨卜辭中有對殷王娶冥婦的記載;魏晉南北朝是冥婚的發展期,隋唐五代是冥婚的興盛期,宋元明清是冥婚的繼續發展期。」亦有學者主張陪葬即為冥婚一種;如殷墟甲骨文之「謇 (寢)於小乙三姜」。
冥婚習俗歷代正史或筆記皆有記載,延續至今日,依然多有耳聞,且是官方從來禁之不絕。
正史記載冥婚者,如《三國志•魏書》之建安十三年(208年),曹操愛子倉舒(曹沖)夭折,司空掾邴則原有女早亡,曹操便與之謀行冥婚之事,惟遭邴原拒絕,理由是「合葬,非禮也。」後曹操只好轉聘甄氏亡女與倉舒合葬,方成冥婚之禮。同時,《魏書.后妃傳》亦載有「太和六年,明帝愛女淑薨,追封諡淑為平原懿公主,為之立廟。取后亡從孫黃與合葬,追封黃列侯,以夫人郭氏從弟德為之後,承甄氏姓,封德為平原侯,襲公主爵。」此舉雖遭司空陳群諫阻無效。
北魏時期,則出現所謂「魂人者」,即貌與死者相似,因以象徵死者神靈的人;此風或亦屬冥婚一種,惟遭士人排斥;《魏書.高允傳》:「古者祭必立屍,序其昭穆,使亡者有憑,致食饗之禮。今已葬之,魂人直求貌類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損敗風化,瀆亂情禮,莫此之甚。」
隋唐時期,朝野間之冥婚已然成風。例如,如意元年(西元692年),淮陽郡王韋泂死,其姊韋太后要求唐中宗制令冥婚;《舊唐書》:「冥婚太子家令,清河崔道猷亡第四女為妃而會葬。」
事實上,韋太后兄弟多有冥婚者;如韋洵冥婚酇國公蕭至忠第三女,韋泚冥婚隋朝高密縣縣令鄭道援曾孫女、灃州司馬鄭懷節孫女、貝州清河尉鄭銳思女與尚衣御奉鄭萬鈞堂妹等四女,韋城縣主冥婚鄭戭、隋朝高密縣縣令鄭道援曾孫、灃州司馬鄭懷節之孫、晉州襄陵縣縣令鄭進思第八子等四人。
其他尚有諸如,大足元年(西元701年),李重潤被武后則天杖殺,年十九。中宗即位,追贈皇太子,諡曰懿德,陪葬乾陵,仍為聘國子監丞裴粹亡女為冥婚,與之合葬。」「唐肅宗第三子建甯王倓,安史之亂中,因受李輔國等人陷害,被肅宗賜死,及代宗即位,深思建寧之冤,追贈齊王……追諡曰承天皇帝,與興信公主第十四女張氏冥婚,諡曰恭順皇后。」
除上述,唐朝百姓冥婚風氣也相當普遍;諸如,《张楚墓志》:「顯慶六年(西元661年),冥婚馬氏」。戴孚《廣異記.長洲陸氏女》:「長洲縣丞陸某,女年十五六,投井而死。後一歲許,有臨頓李十八卒,便將女與李為冥婚。」
據統計,關於唐代冥婚記載,《新舊唐書》三例,出土墓誌銘十例。宋初《太平廣記》》亦載引不少唐代冥婚故事。
出土敦煌寫本鄭余慶之《大唐新定凶吉書儀》曾以冥婚為定制,後因唐明宗明刪定而未能頒行。
由此可見,隋唐時期委實盛行冥婚。
宋朝時期,出現了所謂「鬼媒人」者;此人專為未婚早亡之男女兩家說合聯姻,從中賺取財帛。
至於南宋以後關於冥婚的記載,尚有諸如《元史•烈女楊氏傳》、《馬可波羅遊記、洪邁的《夷堅志》、明代楊慎《丹鉛錄》、瞿佑《剪燈新話》、馮夢龍《情史類略》,清趙翼《陔余叢考》、陸容《菽園雜記》、梁紹壬《兩般秋雨庵隨筆》、蒲松齡《聊齋志異》、徐珂《清稗類鈔》等。
當然,關於冥婚之記載,應屬各地《方志》居多。
我國各地方皆有冥婚習俗,北方則以山西尤甚,行大禮、設筵慶賀實屬必然儀式。明朝陸容:「山西石州風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鄉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議婚定禮納幣,李如生者,葬日,亦複宴會親戚。女死,父母欲為贅婿,禮亦如之。」
冥婚禮與生前禮相似,凡儀式一切皆「率如生者」,其禮儀、程序等,皆與活人嫁娶無異;差異較大者,應是聘禮。冥婚之聘禮多用五色紙製成各種器具,如房屋、衣服、車馬之類。雙方言明通婚後,即擇吉日,各備棺材一口,發掘男女骨髓,遵禮成殮。結婚之日亦通知雙方親友參加婚禮,並備音筵款待來賓。從此,兩家也就成了姻親。在曲沃,在男子下葬時,男方將木主(牌位)放在小轎內抬至女宅迎親,女方在牌位上寫亡女八字,蒙紅布,插柳花,抬回男宅,算是成親,而後便將男女靈樞合葬。今仍時有所聞。
我國南方冥婚習俗,則以浙江、廣東二省最為奇特。在浙江安吉、孝豐二縣邊境的林邊、洋溝和連境、烙城等幾個鄉鎮的居民,年十六歲以下的姑娘不幸夭折時,她父母要替她請媒人找一個「冥婚夫」;找到冥婚夫後,方能收殮。從此死者的冥婚夫,就是死者雙正式女婿了。冥婚夫尋妥之後,由媒人帶他到女家時,他就具有「杖期生」(如死女人的丈夫還有父親在,稱「不杖期生」,沒有父親方稱「杖期生」。)身份,但不穿喪服。第一件事便是立冥婚妻靈位,並將冥婚妻眉毛、手指甲剪下,用紅紙包一小包放在靈位前「香火碗」中,幫她「開光」,道士們則用紙撚成一條紙撚,俗稱「紙撚芯」。一面口中念念有詞,一面將紙撚芯蘸油,點起火給冥婚夫;冥婚夫持此火在女死者屍體上,由頭照到腳,再從腳照到頭,待第二次由頭照到腳後,即將殘餘火光丟入香火碗裏,便開始舉行「冥婚儀式」;入殮之後,要把冥婚妻靈位移到南死者家中,請道士「擇上家裏」,把大碗那一包眉毛、指甲等,移到男死者祖先牌前大香爐(俗稱「公婆爐」),如此之後,女死者便屬元配地位,享受子孫們供奉、祭祖;從此擺脫「無主孤魂」了。
在廣東羌縣,訂婚而未成親女子死亡時,他的未婚夫可以另娶,但必須先迎死者的神主牌回家,俗稱「娶鬼」。迎神主牌的儀式,必須與活人結婚一樣,既不容節省,也不容馬虎,否則死者要作祟新人。
台灣地區冥婚風俗最有名的例子,則屬愛國詩人丘逢甲先生與林家小姐,以及前臺北市長高玉樹先生大少爺高成器與吳家大小姐吳純純所辦的冥婚典禮。近年來,則有藝人徐明、應采靈夫婦為其女自殺,向其生前男友要求舉冥婚遭拒的事件,以及美國國家地理雜誌採訪遭拒的吳文達冥婚事件...等。
六愚摘錄文建會關於台灣冥婚習俗的資料如下:
「台灣冥婚俗稱「娶神主」,就是陽世男子迎娶已逝未婚女子,其用意在為未婚女魂尋找夫家,使之永遠受到供奉。
台灣民間習俗未婚女子靈位不得列入祖先牌位接受奉祀,因稱「案格桌頂沒祡老姑婆」。
民間俗信,未婚亡故女子的靈位只能用一個小紅布袋書寫「閨女某某之靈位」單獨奉祀在側廳角落,等到適婚年齡再為她尋找夫家或佛寺永遠供奉,以免女魂因無人奉祀而成孤魂野鬼。
台灣娶鬼妻風俗相當普遍,有聽信相士之言,謂其命中將重婚或納妾,於是只好娶個鬼妻充數,一來希望化解家庭破裂的宿命,再則使妻子安心。有因事業不順、時運不濟、家庭不合、兒女歹搖飼或頑劣等因素娶鬼妻來庇蔭。有未婚妻或女朋友亡故,男方基於道義而娶靈位。
娶鬼妻最常見到的是「撿到」神主牌被迫成婚。民間習俗家中有未婚亡故女子達適婚年齡,家人會將其神主牌位裝在紅袋內,並在袋中放冥紙和紅包後放置路旁,其弟、甥姪等待有緣男士撿取。當有男士拾起牌位,親人便一擁而上,叫姐夫或姑丈,撿到靈位的男士通常都會負起責任,否則據說會被女鬼纏身。
也有鬼妻是隨新娘附送的,家中如有未婚亡故的女子在其姊妹結婚時就一起出嫁,避免亡故姊妹將來無人奉祀。
據說有女魂會藉托夢、顯靈方式向父母「討要嫁」,或自己主動尋找,被相中的男士只好上門提親。還有路過「姑娘廟」(供奉無主女性孤魂的祀廟)被看上,或因見到女屍或遺照時讚美幾句就被女鬼纏身的傳聞。
娶鬼妻的男性大多已婚,鮮有未婚先娶鬼妻。若未婚男士先娶鬼新娘,將來仍可再婚迎娶陽世女子,但必須尊原先所娶鬼妻為元配。已婚男士娶鬼妻則原有妻子也要與鬼妻姊妹相稱,陽世妻子所生之子則要寫「過房書」過繼給鬼妻傳香火。
台灣娶神主程式大致與活人婚禮相同,但儀式、場面均較簡化,冥婚費用全數由女方支付。
當男女雙方議定舉行冥婚,女方先焚香告知女魂並開始準備嫁妝,包括衣物鞋襪、金飾花粉、日常用品,其中耳環是必備之物,避免祖宗誤將媳婦當作丫環。
冥婚通常訂、結婚同日完成,時辰一般選在午時之後。冥婚當天女魂的晚輩將其香爐請至浴室或後廳,以草蓆圍住後擦拭外表象徵沐浴,再焚燒衣物飾品供其穿戴,順序比照活人穿衣。
冥婚當天男方捧米鬥前往女方家迎娶,至女方家中新郎將鬼新娘香爐迎放米鬥內,香爐周邊以冥紙塞緊,再將新衣套在米鬥外後迎娶回家。途中如要上車、下車、過橋、跨門檻、進門、入房都要呼喚鬼新娘名字並提醒她跟進。象徵鬼新娘的香爐迎娶回家後,就將其名字寫在祖先牌位上,謂之「合爐」,代表鬼新娘正式成為家族成員!
進入洞房後要將鬼新娘衣服舖放床上,其兄弟也要到房裡探視,謂「舅仔探房」。當晚新郎要陪著鬼新娘睡覺,表示夫妻圓房。冥婚三天內新郎的陽世妻子必須迴避不能擅入洞房。
冥婚後三或六天鬼新娘也要返家「做客」(歸寧),鬼新娘回娘家時,由新郎陽世妻子代表鬼新娘穿戴頭花、金飾至鬼新娘家做客。席間新郎旁需留一個位子給鬼新娘,此後每年大年初二陽世妻子都要代表鬼妻回娘家做客!」
資料來源:網站搜尋、文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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