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十二流年神煞~六愚(一)
「十二流年神煞」又稱「十二輪值歲君」、「十二太歲君」、「十二流年神煞」、「十二歲建神煞」等,即太歲、太陽、喪門、太陰、官符、死符、歲破、龍德、白虎、福德、弔客、病符等,所謂太歲十二神煞。
明代擇吉名著《選擇宗鏡》,將十二流年神煞歸類在「四利三元」理論中,並託名唐代術家李淳風所創;《欽定協紀辨方書.卷八》:「《選擇宗鏡》曰:李淳風四利三元,一太嵗、二太陽、三喪門、四太隂、五官符、六死符、七嵗破、八龍德、九白虎、十福德、十一弔客、十二病符。」其中四利三元之四利,早見於清代以來之《通書》,而三元之義,各種曆書上皆未見有釋義者;《欽定協紀辨方書.卷八》:「三元之義未詳,而四利方則載於通書年表。」
十二流年神煞流傳至今,依然是每年印在年曆、農民曆上提供人們以為吉凶參考用之神煞。
《欽定協紀辨方書》、《選擇宗鏡》..等,諸多曆書多有主張十二流年神煞,乃戰國時期以來之「建除術」概念,《欽定協紀辨方書.卷八》:「《宗鏡》又有以四利配建除之說。」此說六愚亦以為然;惟其所謂「建除十二名」應非眾所周知之建、除、滿、平、定、執、破、危、成、收、開、閉等,畢竟根據出土的各種戰國時期《日書》內容而言,建除術多僅用於占「日」,如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正月:建寅,除卯,盈辰,平巳,定午,擎(執)未,柀(破)申,危酉,成戌,收亥,開子,閉丑,...建日:良日也;可以為嗇夫,可以祠,利枣(早)不利莫(暮),可以入人,始寇(冠),乘車,有為也;吉。除日:臣妾亡,不得,有癉病,不死。利市責(積),徹□□□除地,飲樂,攻盜,不可以執。盈日,可以築閑牢,可以產,可以築宮室,為嗇夫,有疾,難起,...」而用於占「月」或「年」者,則是諸如濡、贏、建、陷、彼、平、寧、空、坐、蓋、成、甬等(如圖),抑或是惌、贏、建、窞、作、平、成、空、坐(長坐)、成、復;其他如楚簡亦有相同概念。
《秦簡.日書.甲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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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
十二月 |
正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斗 |
須 |
營 |
奎 |
胃 |
畢 |
東 |
柳 |
張 |
角 |
氐 |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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濡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贏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建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陷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彼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平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寧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空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坐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蓋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成 |
戌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甬 |
亥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六愚註:須,須女;東,東壁也;皆屬二十八星宿之一。
表中可知,戰國與秦漢時期的十二神煞,並非今時的十二神煞,更與十二生肖無關;畢竟戰國時期的十二生肖尚未成形;例如,放馬灘《秦簡.日書.甲種》:「子,鼠矣;..丑,牛矣;..寅,虎矣;..卯,免(兔)矣;..辰,蟲矣;..巳,雞矣;..午,馬矣;..未,羊;..申,猴矣;..酉,雞矣;..戌,犬;..亥,豕矣。」同屬秦簡的睡虎地《秦簡.日書.盜者》則云:「辰,盜者男子,青赤色..巳,蟲也;..午,鹿也;..未,馬也;..申,環也;..酉,水也;..戌,老羊也;..亥,豕也。」亦即辰、巳、午、未、申、酉、戌等,二者大為不同;至於清李光地所著之《星歷考原》有所謂十二地支配十二生肖之緣由,所謂「管輅傳推東方朔龍蛇之占,以為變化,相推會於辰巳;又譙周謂司馬為典午,則漢晉時有之矣!...」云云,六愚認為其說頗是牽強,值得商榷。
無論如何,《選擇宗鏡》以四利三元諸神套上建除以為相配,以建為太歲、除為太陽、滿為喪門、破為歲破、危為龍德、平為太隂、定為官符、執為死符、成為白虎、收為福徳、開為弔客、閉為病符,周而復始,觀所值以定吉凶,《欽定協紀辨方書.卷四》:「按:建者一月之主,故從建起義,而叁伍於十二辰;古之所謂建除家言也。建次為除,除舊布新月之相氣也;一生二,二生三,三者數之極,故曰滿;滿則必溢矣!《易》曰:坎不盈,祇既平;概滿則平,繼滿故必以平也。平則定,建前四位則三合,合亦定也,定則可執矣!故繼之以執,執者守其成也,物無成而不毁,故繼之以破,對七為衝,衝則破也,救破以危,在《易》,已日乃革之;已,十干之第六;破,十二辰之第七;其義同也。是故救破以危,既破而心知危;《孟子》曰:危故逹。夫心能危者,事乃成矣!不必待其成而後知,為逹也。《淮南子》云:前三後五,百事可舉;平,前三也;危,後五也;繼危者,成;何以成,建三合備也;既成,必收,自建至此而十;十,極數也;數無終極之理開之;開之云者十,即一也;一生二,二生三,由此一而三之,則復為建矣!建固生於開者也,故開為生氣也。氣始萌芽不閉,則所謂發天地之房,而物不能以生,故受之以閉終焉。唯其能閉,故復能建與易同也。」
因此,已然深入民見社會之十二神煞吉凶禁忌,實有探討究竟之必要。
(一)太歲:
《續文獻通考》:「太歲者,十二辰之神。...自子至已為陽,自午至亥為陰,所謂太歲十二神也。」歷代術家對於太歲之解釋,多以凶論;其因無外乎太歲在神煞中之地位為吉凶眾神之主帥,是人君之象,不可侵犯,《選擇宗鏡》:「建為歲君,為元神、為吉凶衆神之主帥。」《神樞經》:「太嵗,人君之象,率領諸神統正方位。..起建於子,嵗徙一位,十二年一週。」因此,《黃帝經》曰:「太嵗所在之辰必不可犯。」
然而,世人卻經常忽略太歲即為本命之守護神;此等概念,自金代以來即有,已然千年矣;故而《選擇宗鏡》又云:「歲君,..可坐不可向;其在山在方,疊吉星則大吉,疊凶星則凶。」「太歲君也,坐之,吉;向之,凶。」《欽定協紀辨方書.卷三十四》:「歳君為元神,為吉凶衆神之主,可坐不可向,在山在方疊吉星則大吉,疊凶星則大凶。..建,可吉可凶。」
易言之,逢太歲者,究竟是吉、是凶,取決於疊吉,抑或是疊凶。
又,當代甚多有術家謬認太歲即歲星,元代書家曹震圭亦有「太嵗者,嵗星也」之說;此等謬論已遭《欽定協紀辨方書》否定,《欽定協紀辨方書.卷三》:「謂太歲即歲星不可,曹震圭之說非也。」六愚亦曾發文《歲星不是太歲》、《續歲星不是太歲》闢謬說明,不另贅述。
由於太歲乃「人君之象」,故而其他十一神煞皆與太歲息息相關;《欽定協紀辨方書.利用》:「神隸於地,或吉或凶,隨太歲之所指揮而已。」
(二)太陽:
太陽在太嵗之前,《欽定協紀辨方書》引《歷例》:「常居月建前一辰也。」小吉;《選擇宗鏡》:「除為四利太陽,小吉。」亦即太歲之隔年即為太陽;例如,今年為辰(龍)年者,太陽則落在巳(蛇)宮。
又,《欽定協紀辨方書.卷四》:「《總要厯》曰:吉期者,吉慶之神也;..《厯例》曰:常居月建前一辰也。」「《厯例》曰:兵寳者,月建前一辰也。」
由此可知,「月建前一辰」除太陽外,亦有吉期、兵寶。
太陽、吉期、兵寶既是吉星、吉慶之神,其所值者,宜出軍、行師、攻城、弔伐、婚姻、造葬、醫療、除邪、告人等;《總要歷》:「所值之日,移出軍、行師、攻城寨、興弔伐、會婚姻。」忌求官、上任、經商、出行、遷移、動土等。
(三)喪門:
《紀歲歷》:「喪門者,歲之凶神也,..;常居歲前二神。」《蓬瀛書》:「子年在寅。」曹震圭:「喪門者,太歲之轅門也,故常居歲前二辰。」亦即太歲往前二年便是喪門;例如辰(龍)年為太歲者,太陽在巳(蛇),喪門則坐落於午(馬)。
喪門屬凶神,主死喪哭泣之事;《紀歲歷》:「主死喪哭泣之事,..所理之地,不可興舉,犯之者,主盜賊、遺亡、死喪之事。」
然而,依據建除十二神之觀點而言,月建前二辰則屬福德;《歷例》:「福德,常居二建前二辰。」曹震圭:「建前二神者,是月所生之子,以其當相氣在前為引,與我能為福、為德之神也。」
此外,常居月建前二辰者,亦有天巫、天狗之說;《總要歷》:「天巫者,月中善神也;所值之日,宜合藥、請醫、祀鬼神、求福願。」曹震圭:「天巫者,月中善神也;能克除鬼煞也。」《歷例》:「天狗者,常居月建前二辰。」《樞要歷》:「天狗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禱祀鬼神、祈求福願。」曹震圭:「天狗者,月中禦衛之犬也;祛除私邪之神,無使敢侵,故居建前二辰,是禦於門首也。」
綜合上述,或已得知各說之間頗為矛盾;故而《欽定協紀辨方書》另云:「按:滿為福德,《總要厯》謂其日宜祭神祇、祈福願,又謂之天巫亦,謂宜祀鬼神、求福願。夫天巫云者,巫能通幽明以見日吉辰良,其誠意可逹於鬼神;故比之天巫云耳。豈真是日有神號天巫者下行世間哉?顧同一滿日也,忽又謂之天狗,同一《樞要歴》也;又云忌禱祀鬼神、祈求福願,誠不可解矣。」
另外,飛廉逢卯、辰、巳、酉、戌、亥年時,亦是喪門。飛簾又名大煞,《神樞經》:「飛廉者,歲之廉察使君之象,亦名大煞。」逢子年時,飛廉在申、丑年在酉、寅年則在戌,..以此類推;《廣聖厯》:「子年在申、丑年在酉、寅年在戌、卯年在巳、辰年在午、巳年在未、午年在寅、未年在卯、申年在辰、酉年在亥、戌年在子、亥年在丑也。」飛廉又名力士,是孔有武力之惡煞,助紂為虐。
(四)太陰:
《欽定協紀辨方書.卷三》:「又按四利三元,以太歲前三位為太隂。」亦即逢辰(龍)年時,太陰坐落在未(羊)。
然而,《神樞經》:「太隂者,歲后也;常居歲後二辰。」曹震圭:「后妃所居者,后宫也;后宫之星在帝後二星,故太隂常居太歲後二辰。」《正義》:「歲後二辰為太隂也。」
由此明顯可知二者之間差異甚大。《欽定協紀辨方書》亦難證明孰對孰錯,只好以「與此同名不同位,蓋各為一家之言,不嫌並存也」為結論。
惟若以《神樞經》、曹震圭、《正義》之說而言,太陰則又名弔客,《紀歲厯》:「弔客者,歲之凶神也;主疾病、哀泣之事,常居歲後二辰。」(詳見弔客)
太陰亦多見與大將軍配合以斷吉凶;若逢太歲坐落於寅、卯、辰年東方時,大將軍在北;坐落於巳、午、未南方時,大將軍在東;申、酉、戌年時,大將軍在南;太歲坐落於亥、子、丑年時,大將軍在西。若逢寅、申、巳、亥年,而太陰與大將軍在子、午、卯、酉相逢者,謂之群醜,大凶;《歷神原始》:「天地凶殃,必在群醜。」此等狀況,多遭人們甚至是術家所忽略。
十二流年神煞的太陰,著墨較少;惟六壬術多有太陰論斷,亦多主與陰暗隱晦有關事宜,如《六壬直指御定》:「太陰者,陰晦也,當因色而死。」《六壬神課金口訣古本》:「大抵太陰主陰私、蔽匿、暗昧之事。..太陰,吉主女人沉靜,為金銀首飾。逢合主有陰人淫亂,見水土則吉,遇木口舌是非,逢火主災病不利。太陰,吉主陰小財物,金銀、綢緞、錢物、陰私喜美。凶主開篋、奸淫、逃亡、失財、遲滯。」《六壬神將釋》:「太陰,旺,主嫁娶、陰私事;相,財物、蔽匿;死,陰私、死喪;囚,陰私、囚禁;休,巫醫、蔽匿事。」
總之,無論是太陰,抑或是弔客,皆主疾病、哀泣,並忌興造、問病、求醫、弔孝、送葬等事宜。
(五)官符:
《厯例》:「官符者,歲之凶神也;..常居歲前四辰。」《欽定協紀辨方書.卷四》「定」引《厯例》:「常居月建前四辰。」「李鼎祚曰:死氣者,常居月建前四辰。」《廣聖厯》:「畜官者,歲中牧養之神也,主養育羣畜之事。」曹震圭:「畜者,養也;是養畜之官,以待百官之乘驛者也;居三合前辰與官符同位。」亦即官符與畜官同位,抑或是官符另名畜官、時陰、死氣、功曹。例如,太歲在辰(龍)年時,官符便坐落於申(猴)宮。
官符屬凶神,掌管官符、訴訟、畜牧,忌訟事、土木、放牧、造欄。《厯例》:「官符者,..主官府詞訟之事,所理之方不可興土工,犯之者當有獄訟之事。」《廣聖厯》:「畜官者,..所理之方,忌造牛欄、馬𭬒及放牧,犯之者,損六畜、傷財。」亦即逢官符者,宜運謀、算策、睦子孫、會親友忌拜官、視事、上表彰、訴訟、征伐、鬥毆、療病、種植等,若犯禁忌者,或有官訟、牢獄、破財、損及六畜之災。
又,黃幡逢子午卯酉年者,亦是官符;所謂黃幡者,逢寅午戌年,在戌;逢申子辰年,在辰;逢亥卯未年,在未;逢巳酉丑年,在丑;黃幡又稱華蓋,忌嫁娶、納財、造作等;《乾坤寶典》:「黄幡者,旌旗也;常居三合墓辰,所理之地不可開門、取土、嫁娶、納財、市買及有造作,犯之者,主有損亡。」
官符若疊凶星者,其煞更甚;惟逢天赦日時,其煞可解。
(六)死符:
死符亦為凶神,其位在太歲往前五辰,亦是歲破後一辰,故有舊歲破之稱;《欽定協紀辨方書.卷三》:「經曰:死符者,歲之凶神也;..常居歲前五辰。」《卷八》:「死符,舊嵗破也」《明時總要》:「常居歲前五辰。」如辰(龍)年坐太歲時,死符則落在酉(雞)宮。
曹震圭:「死符者,是太歲自絶之辰也;假令太歲在子,是當旺也,則丑為衰、寅為病、卯為死、辰為墓、已為絶也;餘倣此。」亦即若太歲在辰年,則巳為衰、午為病、未為死、申為墓、酉為絶,順時輪替。惟另有天地數吉為五,故而太歲前五辰便稱死符之說;《欽定協紀辨方書.病符死符小耗總論》:「又,《易》曰:天數五,地數五,數至五而極;歲前五辰數居其極,故為死符,是亦一説也。」
死符又稱小耗;《欽定協紀辨方書.卷三》:「經曰,小耗者,歲中虛耗之神也。」曹震圭:「小耗者,小損也;乃太歲氣絶之辰,故曰小耗。」《考原》:「小耗常居大耗(歲破)後一辰,未至於大耗,故曰小耗。」
死符既屬凶神,忌營冢墓、置死喪、運動出入、興販經營、造作,犯者,主死亡、虛驚之事。
然而,《欽定協紀辨方書.卷三》:「《神樞經》曰:歲枝德者,歲中德神也:德者,得也;得福之謂也。..李鼎祚曰:常居歲前五辰。曹震圭曰:枝德者,從太歲向前五合之辰也。」亦即歲枝德與死符同宮,惟與死符大相逕庭,屬吉。《欽定協紀辨方書.卷三》又云:「按:歲枝德者,謂甲既在子,則巳上必已,已甲之合也;其所合之神,所居之枝,則亦必吉矣!..其辰又為死符,又為小耗,厯家既重死符、小耗,則不用此條。然美惡不嫌同位,吉凶不嫌同名,死符為營塚等事所忌,小耗為市易造作等事所忌,茍所舉之事非此屬也,則仍為吉神矣!即同一興造,如為營居室歟,則當以小耗論;如為治橋梁、築堤岸,損己之財以利衆之事歟,則雖屬小耗,而實為枝德乃大吉也,此條固不可廢。」
易言之,死符、小耗雖為凶,惟若做功德,從事有利社會大眾之事宜者,大吉。因此,《神樞經》:「歲枝德者,..主救危而濟弱,所理之方,利以興造舉動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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