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葬經翼》版本:
(1)、順杖:
凡順杖之法,遇龍勢懶緩,脈微屈曲,方可用順杖。正對入脈而下插,中順來勢以放棺,直施鬥接之功,不借饒減之法,葬後發福綿長。
脈善雌穴用順杖,脈善迢迢勢軟平,委蛇退卸似蛇行;氣從腦入棺中正,順杖仙機妙入神。
(2)、逆杖:
凡逆杖之法,龍勢雄長,氣脈急硬;宜饒歸一邊逆倒杖。放棺而側受,挫急勢而歸緩地,葬後發福甚驟。忌用順杖、犯杖。
急硬沖來氣勢雄,放棺切忌直當鋒;氣從耳入微斜受,逆杖饒偏始有功。
(3)、縮杖:
凡縮杖之法,來脈緩而短,其脈衝奔在頂。百會之間,必發小突如雞心狀,以其融結上聚,宜縮入腦頭正倒杖;鑿開天庭放棺;故曰:蓋穴名縮杖,下後人財大旺,發福悠久。
勢短來徐上聚高,氣藏百會產英豪;放棺湊緊當中截,縮入天庭不用饒。
饒者,讓也;即拋出也。減者,截去也;即湊入也。
(4)、綴杖:
凡綴杖之法,以其來脈勁直,以殺氣既脫之前,取生氣已闌之後,脫脈二三尺正倒,仙杖大堆客土,長接高堘以續脈,此謂綴杖。葬後朝貧暮富;脈急黏穴用綴杖。
勁勢衝來不可回,到頭急殺上崔巍,放棺脫殺乘生氣,綴杖能令發似雷。
(5)、穿杖:
凡穿杖之法,以其來勢,上直下無,堂氣稍停緩處,必開腌臍窩,其法取中停,或十字、或剪刀交,倒仗放棺橫枕,倚靠棺首,截直脈而注棺腰,如鬥斧眼、如狀鐘槌者,穿杖也。葬後發福久遠。
上剛下急勢稜嶒,好覓中停撞樂星;十字剪交橫受脈,仙人穿杖有誰能。
(6)、離杖:
凡離杖之法,龍脈雄急,卻以腳下卸落平坡,或如金盤棋局,以樂應齊登,宜就平坡倒杖,脫本脈之急而浮遷,或取微凸之上;或在窩中略去二三尺土,高堆客土為墳後,出寬廣之土,慎勿深掘;郭氏謂:坦夷宜深,涸燥宜淺,言定穴之淺深,非言地勢也。
勢雄氣猛峻無停,脫卸鋪氈展席平;離脈就停中倒杖,如盆中正疊成墳。
(7)、沒杖:
凡沒杖之法,因乳頭肥大圓滿,必大開明堂,闊作塋基,鑿金井於瑩基之中心放棺,以葬與脈一線泯沒,故曰沒杖。葬後人丁官爵悠長;乳大脈突用沒杖。
乳肥面滿脈微茫,法有開金取水方;闊大開瑩中接氣,酌量沒杖始相當。
(8)、對杖:
凡對杖之法,以脈直昂,忽然低下,居高則急,居卑則弱,上無停,下無平,兩旁則不結,只於高低相接之所倒杖放棺,是為對杖。但高脈直張急殺未盡,雖龍真發福,不免成敗有焉。
上直中平下忽低,剛柔順逆兩相宜;只堪對杖棺中正,發福須交吉半之。
(9)、開杖:
凡開杖之法,脈勢雄硬,上之則衝殺難當,下之則氣散不結,別尋生氣趨向河邊,看左右相顧之水,收前後朝應之山,稍離來脈,此謂開杖。經云:直殺衝中,奪葬其旁,然只離二三尺,不可太脫脈也;倚左長先發,倚右小先發,側受倚穴用開杖。
直衝中殺不堪遷,堂氣歸隨在兩邊;倚脈稍離三兩尺,法中開杖最精元。
(10)、截杖:
凡截杖之法,來脈直瀉而下,上既不住,下又凌壓於稍弱處,氣行血通之所,對中闌截取正,放棺如騎馬,名截杖。真停正止,截得氣住,富貴雙全久遠;然水本兩分,初年未免小敗,旋復興隆也。
上雄直瀉下憑陵,稍弱中間必有停;其法龍腰騎龍脊,仙機截杖是真經。
(11)、頓杖:
凡頓杖者,來勢本剛,落脈又險,明師未明,勉強鬥殺直撞,以遭急射之凶,葬後人財衰耗,不吉。
到頭崎峻勢還雄,湊腳當鋒不免凶;時人不曉安困頓,養屍無益應家窮。
(12)、犯杖:
凡犯杖者,其脈死硬,玄武嘴長帶殺,誤扦嘴穴,此為犯杖。
龍雄玄武嘴尖長,嘴上安墳殺氣昂;此是亂埋為犯杖,翻棺倒骨見刑傷。
其他葬法,尚有黃慎的《地理人天共寶》版本等。
並且,後代風水家又以上述之「十二杖法」為基礎,再衍生出順杖兼逆、順杖兼縮、順兼綴杖、順兼開杖、順兼穿杖、順兼離杖、順杖兼頓、逆兼順杖、順杖兼沒、順杖兼對、順杖兼截、順杖兼犯、逆杖兼縮、逆杖兼綴、逆杖兼開、逆杖兼穿、逆杖兼離、..等,各種綜合性的杖法。
事實上,仔細比較過各版本的內容之後,「十二倒杖法」所表達的各種葬法,幾乎是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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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仔細比較過各版本的內容之後,「十二倒杖法」所表達的各種葬法,幾乎是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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